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赞“律师执业要宣誓”

法苑微论
2000-05-16 来源:光明日报 李红军 我有话说

据报道,北京市律师协会决定从今年3月起对所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、即将开始执业的律师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。据悉,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,这在我国尚属首次,随后将在全国推广。看罢这一消息,笔者不禁为这一制度的出台击掌叫好!

改革开放以来,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,法律已融入了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,与此相适应的是,我国的律师队伍也在逐年壮大。然而,由于律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,个别律师不能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,秉公办案,而是做出一些有悖法律的事情。有的无视法律的尊严,与不法分子串通一气,有的则作伪证、收受当事人的贿赂,对这些问题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,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,急切地需要净化律师队伍。

律师执业宣誓在国外早已形成一项制度。眼下,随着我国“入世”脚步声的日益临近,律师执业也要和国际惯例“接轨”。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,其意义非同寻常。首先,这样做能有效地促使法律工作者按照我国法律的要求,恪尽职守,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,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;其次,能促使律师履行职责,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防止和避免不给好处不办事、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的发生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,律师执业也要做到“有章可循”。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,既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,也是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的必要条件。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,对促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无疑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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